爸媽,我有話要說 ~~ 孩子的被傾聽權

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認為,21世紀最重要的兒童人權是被傾聽的權利( the right to be heard) ,這也是參與權(the right to participation)的概念。我們在處理孩子的事情時,要做出符合「兒童最佳利益」的決定,兒童的參與是不可或缺的,然而要讓兒童能夠充分參與,就要提供兒童足夠的資訊。孩子對自身事務充分了解之後,孩子能自由地用自己的方法發表自己的意見,父母親還要適當地對待孩子的意見,亦即應充分考量孩子的不同「年齡」與「成熟度」而權衡孩子的意見,盡最大可能做出符合「兒童最佳利益」的最後決定。

12月20日一場由台北馬偕醫院舉辦的「兒少自主與兒少保護研討會」,透過醫療、司法、社工、教育、政府行政單位齊聚一堂,從醫療與司法實務案例、現行法律規範、國外經驗以及國內政策體系的未來展望,開啟互相交流的機會。

開場的東吳大學林沛君助理教授,讓大家回想小時候最不喜歡大人對我們說的話,「這都是為你好」、「你聽就對了」、「叫你做就做」,在大家會心一笑之中,以具體的案例,讓大家體會《兒童權利公約》的四項一般性原則: 禁止歧視原則(公約第2條)、兒童最佳利益原則(公約第3條)、兒童生命、生存及發展權原則(公約第6條)以及尊重兒童意見原則(公約第12條)。兒童權利公約表彰的是,每一個兒童都公平地享有兒童權利,每一件有關於兒童的事務,都應以「兒童最佳利益」為優先考量。

在談「兒童最佳利益」時,卻常會因不同人站在不同立場去思考同一件事情,會產生不同的見解而彼此有衝突。 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在第14號一般性意見書中說明,兒童最佳利益是一個程序保障的原則,針對個別兒童案件的實際情況,首先全面檢視最佳利益所涉及的相關要素,例如: 年齡、性別、經歷、殘疾以及當時社會文化背景等,整體考量兒童成熟度與發展性;再者,要遵循一項程序以確保法律保障和恰當適用此權利,更強調衡量兒童最佳利益時,要讓兒童能參與過程並能發表意見。

圖片來源:我是小孩,我有權利…

兒童被傾聽的權利,如何落實?

《兒童權利公約》第12條第1 項明文規定,「締約國應確保有形成其自己意見之能力的兒童,有權就影響其本身之所有事務自由表示其意見,其所表示之意見應依其年齡與成熟度予以權衡」。公約第12條強調兒童表達的意見「應被尊重」,並依其年齡與成熟度「被考量」。故此兒童權利委員會在第12號一般性意見書,認為公約第12條是兒童被傾聽的權利 (The Right of the Child to be Heard)。成人讓兒童對個人相關事務能自由地表達意見,成人還要能傾聽兒童的意見,在互相尊重的基礎上,兒童與成人之間共享資訊並進行對話,才能使兒童了解自己和成人的意見,如何被考量而產生最後的結果,這樣的過程讓兒童有參與感,這也在呼應《兒童權利公約》第6條兒童生命、生存及發展權原則,透過參與的過程達到個人權利的實現,是發展權的重要的一環。

《兒童權利公約》強調「以兒童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並尊重兒童的意見」,這樣的觀念常衝擊著許多家長的教養觀念,特別是中生代家長,多半在傳統家庭長大,從小被教導的是「這都是為你好」、「囝仔人有耳無嘴」的服從觀念。但現今他們為人父母時,現代社會風氣反而認為要能「傾聽孩子的需求」、「尊重孩子說不的權利」,「不能打不能罵,要快樂學習」…等等,這些與傳統教養觀念差若天淵,也造成現代父母親有許多教養的焦慮,常質疑「尊重孩子的意見,就要完全聽從孩子的意見嗎? 孩子的意見正確嗎? 孩子能為自己的決定負責任嗎?」

其實,《兒童權利公約》並不是要挑戰父母的親權,而是讓父母親知道應以「兒童為權利主體」的觀點去看事情,父母和孩子的日常生活行為都和《兒童權利公約》息息相關。兒童是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,與兒童相關的事務常需要父母親的協助與同意才能執行,因此要讓最後的決定能符合「兒童最佳利益」,兒童參與和本身相關事務的決定過程是很重要的,當兒童對本身相關事務發表意見後,成人應尊重兒童的意見,但不是照單全收,也不是兒童說甚麼、成人不接受,就表示不尊重兒童的意見。

以兒科門診最常遇到的「疫苗接種」來說明,嬰幼兒常因懼怕打針而哭鬧,但縱使嬰幼兒有強烈表示「不要」的意見,醫療人員與父母不會因嬰幼兒的害怕、哭鬧或說「不要打預防針」而不幫孩子施打預防針,因為孩子拒絕打預防針並非在完全理解預防針意義的情況下(依其認知年齡來看)所做的決定,而且以兒童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下,施打預防針是幫助兒童對抗傳染病、促進身體健康最好的方式;但孩子的害怕和哭鬧是符合其年齡發展所表達出的情緒反應,這時父母或照顧者就應尊重孩子不高興、不願意的意見,不需要責罵寶寶為何要哭鬧不配合,而是要轉移孩子注意力,抱好孩子、讓孩子有安全感並協助固定好孩子的身體,讓醫護人員可以順利地打完預防針,縮短寶寶害怕與哭鬧的時間。

然而,兒科門診也會遇到另一種情況,當家長帶國中的孩子來兒童內分泌科門診要求做抽血檢查,只因家長認為孩子身高比不上同年齡孩子,但經過醫師評估後,孩子的生長曲線正常且符合遺傳體質,因而不需抽血檢查,當醫師詳細向孩子和家長說明評估結果,而孩子在充分理解身體狀況後(依其認知年齡來看)清楚地表示拒絕抽血檢查,若家長仍堅持抽血檢查時,這時不能因家長是法定代理人,就依家長的想法而忽略孩子的意見,強迫孩子要抽血檢查。

傾聽、尊重,但不是放任

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認為,21世紀最重要的兒童人權是被傾聽的權利( the right to be heard) ,這也是參與權(the right to participation)的概念。我們在處理孩子的事情時,要做出符合「兒童最佳利益」的決定,兒童的參與是不可或缺的,然而要讓兒童能夠充分參與,就要提供兒童足夠的資訊。因此,父母親先要和孩子溝通,以孩子的年齡能理解之方式或語言,讓孩子對自身事務充分了解之後,孩子能自由地用自己的方法發表自己的意見,父母親還要適當地對待孩子的意見,亦即應充分考量孩子的不同「年齡」與「成熟度」而權衡孩子的意見,盡最大可能做出符合「兒童最佳利益」的最後決定,並藉由兒童的參與使得兒童對最後決定產生認同感,願意遵循此決定,同時也落實兒童的個人權利。

圖片來源:我是小孩,我有權利…

參考資料:

  1. U.N. Committee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, General comment No. 5 (2003) : General measures of implementation of 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(Art.4).
  2. U.N. Committee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, General comment No. 14 (2013): on the right of the child to have his or her best interests taken as a primary consideration (Art. 3, Para. 1).
  3. U.N. Committee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, General comment No. 12 (2009): The right of the child to be heard (Art. 12).

現職: 羅東博愛醫院兒科主治醫師